日前,台州市椒江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2年,剥夺政治权利2年,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。 赵某于1996年起历任台州市某局副局长、局长,省某公司农电工作部主任,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。2002年至2005年间,赵某利用职务之便,先后10次非法收受邱某、陈某、王某的贿赂,合计621220元,并为该3人所在单位谋取利益。案发后,赵某家属已退出全部赃款。